月份新批准376款器械,密网已累计批准17款!(再辟个谣)

栏目:医休观点发布:2025-02-24浏览:4

来源:医休器械-医休神介说

作者:医休哥

大家好,我是医休哥。

2025年1月,国家药监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376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303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36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35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2个。

血管介入类的一共批准了51款,见下表👇

另外,小编把密网支架获批的产品整理了一下,不看不知道,一整理吓一跳,截至2025年2月8日,NMPA已经批准了17款密网支架,见下表👇

去年整理密网支架参数对比,看来又要抓紧时间更新了。手慢无!10款已上市密网支架·最全参数对比(可领pdf版本)

这里辟个谣。最近有多个有小伙伴拿下面这张图来咨询,久事神康的密网在河南的公立医院是不是没有中选?

我看了一下这篇推文的日期是1月20号,即下面这个公示的结果。

紧接着1月21号,官方发布了公告,并通知采购文件4目录中的所有产品重新一家谈判,此举被不少自媒体解读为“废标”,这个说法小编并不认可。

采购法中的“废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

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法中的“废标”=投标无效

招标法中的废标是指在评审阶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评标委员会所“废弃”,丧失了参加下一阶段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等同于投标无效。

原27号令:

第32条第3款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43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号令颁布以后,“废标”一词为采购法所独有,系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发现漏洞,及时调整罢了,很正常,虽然他们的做饭有很多小编也不是很认同,但也不要过度解读,夸大成“国内医疗行业首个集采废标...”

之前我们写的推文,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年后重新议价!500人行业群因此解散

最后把最新的中选结果贴上供参考,内容有冲突的以此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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