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G来啦!南京正式开展康复病组价值付费:解决康复住院短、服务不合理、支付难的问题

栏目:医休观点发布:2024-11-15浏览:16

来源:医休NNR

作者:康复哥

群聊:【康复产业交流群】【医休-康复产品招商群】【医休-康复治疗师学习群】

 

 大家好,我是康复哥,前几日南京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病组价值付费(VRG)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符合康复医疗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康复医疗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探索价值医疗在康复领域中的应用,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21]4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付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立以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基于价值医疗的康复病组支付体系(Value-based Rehabilitation Groups,VRG)为主(以下简称“VRG”),按服务项目付费等为辅的复合式康复住院费用结算管理机制,推动医保支付方式从数量付费向质量付费、价值付费转变。

 第三条按照“保障基本、分类管理、提升功能、价值付费”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服务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保障基本康复医疗需求为重点,建立科学合理的VRG分组分期和付费机制,合理编制VRG付费年度预算,建立健全评估管理体系,支持分级诊疗制度,加强基金监管,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VRG付费覆盖全市定点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康复科室,适用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康复病例费用。

 二级及以下综合医疗机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审核纳入。

 第五条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本办法影响。本办法所称医保基金是指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按原办法结算

 第二章总额预算

 第六条总额预算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编制,分别核算。

 全市VRG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是指我市按RG付费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出预算额,原则上按照我市前三年参改医疗机构的住院康复病例费用医保基金平均年度决算总额和平均增长率确定当年基金预算总额。VRG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应于上年末明确,增长率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考虑参保人数增减及结构变化、物价指数、康复诊疗项目调整、突发重大疫情、住院康复人数增减等相关因素核定。

 第七条建立“合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激励约束机制全市VRG医保基金预算总额确定后,原则上年内不做调整。对于年初核定预算的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因医保政策发生较大调整、疾病爆发、住院率波动较大等,导致参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病例医保基金支出与预算总额出现重大差异的,年度决算时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商调整年终决算总额。

 解读:总额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原则上按照我市前三年参改医疗机构的住院康复病例费用医保基金平均年度决算总额和平均增长率确定当年基金预算总额。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每年初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对于年初核定预算的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因医保政策发生较大调整等原因,导致参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病例医保基金支出与预算总额出现重大差异的,年度决算时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调整年终决算总额。

 第三章病种分组

 第八条根据我市主要康复病种人群覆盖情况,以脑损伤、脊髓损伤、骨折、其他等病种进行分组管理。原则上以近三年参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病例的结算清单数据,运用VRG分组编码规则进行分组。结合康复病种医保支付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细化VRG康复病种

 第九条根据不同康复病种临床特征,考虑功能障碍程度、病程阶段分期和并发症/合并症等有关情况,参考国际功能分类编码(ICF)等量表评估结果,形成VRG分组方案。建立VRG分组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完善本地分组方案

 第十条根据我市参改医疗机构既往住院康复病例费用及相关因素确定VRG不同分组的基准床日点数。结合医保支付实际运行情况,原则上按年度调整不同分组的基准床日点数。

 解读:病种的分组和分期管理

 以脑损伤、脊髓损伤、骨折、其他等病种(3+X)进行分组管理。考虑功能障碍程度、病程阶段分期和并发症/合并症等有关情况,参考量表评估结果,形成VRG分组方案。根据参改医疗机构既往住院康复病例费用及相关因素确定VRG不同分组的基准床日点数。

 以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疾病治疗结束出院之日,作为康复治疗临床分期的起始日。对前一阶段分期达到最高时限后,自动转入下一分期。患者出院时长累计进入分期计算。

 因原发疾病病情反复再次入院治疗的,康复分期以首次临床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累计计算,提供非原发疾病或病灶临床依据的除外。

 根据康复病例不同时期对治疗成本和治疗效果的影响,将住院康复病例临床分期设定为亚急性期、稳定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期。

 第四章分期管理

 第十一条以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疾病治疗结束

 出院之日,作为康复治疗临床分期的起始日。对前一阶段分期达到最高时限后,自动转入下一分期。患者出院时长累计进入分期计算。因原发疾病病情反复再次入院治疗的,康复分期以首次临床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累计计算,提供非原发疾病或病灶临床依据、经审核合规的除外。

 第十二条根据康复病例不同时期对治疗成本和治疗效果的影响,将住院康复病例临床分期设定为亚急性期、稳定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期。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病种各临床阶段对康复治疗成本和治疗效果的影响,参考后遗症期基准床日点数,设定分期系数。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康复分级诊疗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康复科室和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以收治亚急性期患者为主;二级医疗机构康复科室和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以收治稳定期和恢复期患者为主,具备能力的,可以收治亚急性期患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康复科室和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以收治恢复期和后遗症期患者为主,具备能力的,可以收治稳定期患者

 解读:建立健全康复分级诊疗制度

 三级医疗机构康复科室和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以收治亚急性期患者为主;二级医疗机构康复科室和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以收治稳定期和恢复期患者为主,具备能力的,可以收治亚急性期患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康复科室和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以收治恢复期和后遗症期患者为主,具备能力的,可以收治稳定期患者。

 第五章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探索建立康复功能障碍评估规范,以康复专科功能评估为病种分组分期参考,国际功能分类编码(ICF)量表评估为价值付费依据

 第十六条康复患者住院期间原则上应有初期、中期和末期三次评估。初期评估应于入院后3天内进行,中期评估可根据住院时长或病情需要择期开展,出院前进行末期评估。不同康复分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应开展康复评估

 第十七条参改医疗机构应真实开展康复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准确记录并上传。患者当次出院评估结果作为下次入院评估参考,对于两者评估分值偏差率达20%及以上的,暂停拨付两家参改医疗机构该病例的费用,由两家参改医疗机构对该病例共同评估取得一致意见后,年度清算时予以拨付。两家参改医疗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南京康复医学会开展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与参改医疗机构一致的,年度清算时予以拨付;

 认定结果与参改医疗机构不一致的,年度清算时该病例费用减半拨付;认定结果不一致的病例数占比超过全市同级同类平均水平的参改医疗机构,不纳入价值付费范围,并纳入年终考核,相关评估人员纳入信用管理,参照医保医师管理扣分

 第十八条建立康复评估质量控制规范。委托江苏省康复医学会开展评估人员资质认定工作,评估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解读:康复评估管理

 建立康复功能障碍评估规范,以康复专科功能评估为病种分组分期参考,国际功能分类编码(ICF)量表评估为价值付费依据。康复患者住院期间原则上应有初期、中期和末期三次评倍。

 第六章价值付费

 第十九条探索建立以价值医疗为导向、以功能改善为核心的康复病例价值付费机制。运用ICF量表评价工具,通过患者出入院评估结果的差异,考虑气管切开拔管等临床具体情况结合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功能改善效率,形成价值付费依据。

 第二十条价值付费主要用于参改医疗机构收治的亚急性期康复病例。

 第二十一条根据住院康复不同病种分组的病例数量,遴选部分病组开展价值付费试点。根据试点实际运行情况,适时扩大价值付费试点病组范围。

 第二十二条年终结算时对全市价值付费试点病组病例的功能改善效率按医院等级进行统计排名,根据统计排名情况设定价值系数。统计排名靠前的,给予相应价值系数激励;统计排名靠后的,通过价值系数调整扣减。

 第二十三条建立价值付费监督评价机制。医疗机构需组织专业人员定期自查自纠,对ICF量表评估结果失真、住院时长偏短等因素造成功能改善效率异常的病例进行修正,对功能改善效率排名在前2%的病例进行抽查,审核无异常的病例,年度结算时按相关价值系数进行结算:审核有问题的病例,按最低价值系数进行结算

 解读:探索价值付费

 运用ICF量表评价工具,通过患者出入院评估结果的差异考虑气管切开拔管等临床具体情况,结合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功能改善效率,形成价值付费依据。价值付费主要用于参改医疗机构收治的亚急性期康复病例。根据住院康复不同病种分组的病例数量,遴选部分病组开展价值付费试点。年终结算时对全市价值付费试点病组的功能改善效率按医院等级进行统计排名,根据统计排名情况开展价值付费。

 第七章点数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各VRG病组床日费用水平与全市VRG全部病组床日费用水平的相对值确定各VRG病组基准床日点数VRG住院床日费用水平以近三年历史数据为主要依据,进行年度加权计算病组基准床日点数=该VRG住院床日费用:全部VRG住院床日费用x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下同)除脑损伤、脊髓损伤、骨折外的其他康复病种暂不纳入点数管理

 第二十五条考虑三级、二级、一级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收费成本及医疗技术差异,根据各级别医疗机构康复治疗平均成本,综合计算确定各级别系数。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等级发生变更的,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级别系数。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各VRG病组和医疗机构新发生的VRG病组的级别系数,参照相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参改的三级中医类医疗机构,考虑其中医类康复治疗成本,设定中医系数

 第二十七条对于因收治康复病例年龄结构不同,导致病组成本差异度较大的,设定年龄系数。

 第二十八条按病例平均床日水平与全市该VRG病组平均费用水平的倍率关系,区分为高倍率病例、低倍率病例和正常病例。

 高倍率病例是指病例平均床日水平>全市该VRG病组床日费用2倍的病例;

 低倍率病例是指病例平均床日水平<全市该VRG病组床日费用0.4倍的病例;

 正常病例是指除高倍率病例和低倍率病例之外的病例

 第二十九条具体病例的结算点数按如下方式计算:

 (一)正常病例结算点数=对应的VRG基准床日点数x级别系数x中医系数x分期系数x年龄系数x价值系数x床日。

 (二)低倍率病例结算点数=对应的VRG基准床日点数x(该病例平均床日水平:全市该VRG病组床日费用)x床日(三)高倍率病例结算点数=对应的VRG基准床日点数x级别系数x中医系数x分期系数x年龄系数x价值系数x床日+对应的VRG基准床日点数x(该病例平均床日水平:全市该VRG病组床日费用-高倍率界值)。

 第八章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按照月预结算、年终结算的方式,建立健全参改医疗机构康复病例费用结算拨付机制,保障参改医疗机构正常运行需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结算

 第三十一条参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在自参保患者出院结账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病例的病案、结算清单、评估量表等数据上传工作(上月数据最迟不超过本月9日),并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十二条信息系统对上月住院病例实施分组,并将分组结果推送给参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时将预结算结果纳入医保结算系统,20日左右完成上月预结算费用拨付。

 第三十三条除脑损伤、脊髓损伤、骨折外的其他康复病种,根据宁医发〔2021〕97号文的结算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月度点值计算

 月度点值=全市月预结算总费用:全市月预结算点数

 1.全市月预结算总费用=全市参改医疗机构月实际发生的康复病例总费用-全市参改医疗机构康复病例月医保基金发生额+全市参改医疗机构康复病例预算总额月额度-其他康复病种结算总费用

 全市参改医疗机构康复病例预算总额月额度基于年度预算总额,按上年度全市同月结算额占比确定。当大于全市参改医疗机构康复病例的医保基金发生额时,全市参改医疗机构康复病例预算总额月额度调整为全市参改医疗机构康复病例的医保基金发生额。原则上于每月初公布月度预计点值,次月根据实际结算情况明确当月月度点值

 2.全市月预结算点数=全市参改医疗机构月度康复病例总结算点数之和。

 第三十五条参改医疗机构月度拨付费用=(月预结算额-除医保基金外的医疗费用总额+个人账户自付费用+其他康复病种结算额+扣补费用)x95%+个人账户自理费用+大病保险费用月预结算额=∑该参改医疗机构月康复病例结算点数x月度点值

 月预结算按规定预留5%用于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参改医疗机构年度拨付费用=康复病例年度实际结算额-∑月预结算额

 康复病例年度应结算额=∑该参改医疗机构年康复病例结算点数x年度点值+其他康复病种结算额

 康复病例年度实际结算额,根据康复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康复科室住院时长、评估量表使用、康复疗效等实际情况,对年度应结算额进行合理调整后确定。对于医保结算率超过125%以上的部分,不予结余留用。

 对于在病组平均床日数、日均康复费用等方面管理成效明显的参改医疗机构,在年终结算时适当调整VRG结算率上限。

 第三十七条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开展早期康复治疗,对于BR1、BR2等DRG病组,临床治疗后需开展康复治疗的,可在原治疗科室开展康复治疗,康复介入和康复治疗的实施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康复介入和康复治疗的相关费用按VRG结算,时间不计入亚急性期。相关病组按VRG结算的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参改医疗机构该病组全年发生病例的10%

 第三十八条未采集到DRG数据的属于VRG的康复病例由参改医疗机构上传原发病例相关病案资料,明确原发病种和病例分期起算时间。未上传相关资料的,按VRG后遗症期结算标准结算

 解读:点数管理和结算

 按照月预结算、年终结算的方式,建立康复费用结算拨付机制。以各VRG病组床日费用水平与全市VRG全部病组床日费用水平的相对值确定各VRG病组基准床日点数,采用浮动点值,以年度预算分别计算月度点值和年度点值,并根据月度点数和年度点数分别计算月预结算额和年终结算额。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参改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康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康复诊疗技术规范,高度重视医疗基础信息和病案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评估量表管理,规范准确填写并上报评估信息。

 第四十条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对量表填报不实、高套点数、提供医疗服务不足或过度诊疗推诿病患、故意缩短或延长住院时长等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病案信息、量表评估质量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于康复病例的评估人员,适时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医疗信息化标准,提高医疗信息化水平,利用医保高铁,搭建康复智能化管理模块,构建康复智能化监管规则,不断提高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完善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体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的,各参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部门。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康复结算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加入医休器械-康复产业研究院,超2000份康复行业资料等你下载。

我们搭建了康复相关交流群

分享推文后添加康复哥微信进群(不备注不通过)

【医休-康复产业交流群】

【医休-康复产品招商群】

【医休-康复治疗师学习群】

不备注一上来就要进群、将会被我们拉黑、删除、举报!

投稿、曝光、科普、交流、吹牛逼都可以找康复哥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注明原创的内容权利属于本服务或本服务权利人所有,未经本服务或本服务权利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转载、摘编等)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已经本服务或本服务权利人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者来源。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公众号标注为转载的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 、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联系删除。

阅读排行

确认删除?
VIP会员服务
限时9折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