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质疑:医生假借专家会诊之名索要会诊费

栏目:行业新闻来源:医休器械发布:2024-09-30浏览: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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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患者家属在丁香园网站发帖称:“医生假借请外院专家之名,向病人家属索要钱财,半年后病情再次复发!!”

小编最近在系统性研究医患纠纷的诉讼案例,咱们简单就这位患者家属的描述进行简单的点评:

家属描述1:

首诊医生对症处理后,办理住院,办理住院后,说需要请专家来做手术,效果好,医术精湛等之类(并叮嘱我父亲要单独付给专家费3000元,要用现金,不能微信转账)

医休点评:

日常都是这么操作的,但让患者家属直接给会诊费,肯定是不合规的,但是如果双方都认可的,而且专家也付出了劳动,这个基本都会得到认可,如果专家治疗完了,患者家属反咬一口,虽然基本都会退钱,但不符合道义。

家属描述2:

家属手术当天一直没有见过专家,医生直接把钱给收了,当时就有点怀疑医生没有请专家.

医休点评:

小编知道的一般都是专家手术前和患者家属谈话(有时候和当地医院医生一起),然后患者家属把会诊费亲自给专家。

这里描述手术当天没有见过专家,有3种可能,一种是专家来了,但是当地医院的医生没有刻意介绍,专家做完手术直接走了(钱也给了专家)。第二种是专家没来,但是远程指导当地医生手术,当然这种指导是全方位的诊疗支持,本质也算是会诊服务(但不符合规定),也应该支付会诊费,当然这个钱由当地医生后面转交给专家了。

最后一种就是当地医生撒谎了,压根就没请什么专家,自己想向患者家属多收会诊费。

家属描述3:

半年后,患者双侧肾结石又复发了,再次去市里面三甲医院住院,医生建议去原来县医院住院病历复印(复印病历后)手术操作者上记录是县医院医生名字签字,根本没有见外院专家签字。

医休点评:

这里面的描述,有个因果关联:患者病情复发和专家手术之间是不是因果关系?

结石复发和手术及患者本身的并且有相关性,但和专家有没有做手术没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就算是专家做的手术也可能会出现复发的情况。

这里患者家属可能还是想强调的是当地医院医生存在“欺骗”患者家属的情况。

好,这个问题就聊到这里,我们继续聊聊外出会诊的问题。

外出会诊?多数会诊专家都存在不合规的问题

早在2005年,国家卫健委就出台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目前这个暂行规定还是有效的。小编给大家梳理一下重点内容,看看“专家们”违反了几条?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五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

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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