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再惹争议!这家神经介入公司让劳动者直呼“无路可走”

栏目:医休观点来源:医休研究院发布:2024-11-04浏览:2164

  今天曝光一家神经介入公司的“竞业协议”问题。来自一位可怜的研发人员投稿,这个小伙伴直呼竞业协议让其“无路可走”。

  本人上家公司为北京某神经介入SB公司,2022年入职的时候签署了一份“比较正常”的竞业协议(简称文件A),附录企业有100家,这个数字今年又增加了几家,估计是有新出现的就会更新)

  今年4月离职的时候突然被要求补签一份“非常离谱”的竞业协议补充文件(简称文件B),文件B在文件A的基础上没有附录公司,而是限制了所有神经介入和血管介入相关的企业,并且“威胁”本人必须签署不然不给离职证明。

  由于本人确实年轻不太懂,迷迷糊糊地签了这份文件B。而文件B直接导致本人不能入职下家公司。

  下家公司的律师给出的说法是单纯的文件A并不影响本人入职,但是文件B的限制范围太大很容易引起法律风险,因此没办法接受我。

  并且还说离职的时候要求签署的补充竞业协议属于无效条款可以不签,不给开离职证明属于公司问题,可以走离职申请+等待30天自动离职,可以和下家公司说明情况,入职时并不100%要求离职证明。(想哭...)

  后话:

  本人迷迷糊糊进入待业状态,为了北京社保不断缴,选择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己给自己交社保。在走注册流程的时候,不断被SB公司和HR(以及S公司上边X公司的HR)要求提供在职证明。本人手写说明,表示自己没有入职,此时HR表示不相信,不断要求提供未入职的下家公司的公司名称,offer信息,下家公司HR的联系方式(下家公司也拒绝提供)等本人看来比较无礼的要求,因此拒绝提供。SB公司和X公司的HR再次“威胁”本人要发起诉讼、法院见。

  后本人提供个体工商户在职证明之后询问是否还有法律诉讼风险,还被反怼“要好好说话,别带情绪”。

  (我觉得很多企业非常夸大自己的研发能力和产品水平,一共没多少东西还天天藏着掖着生怕别人知道了,实际上白给都没人要)

  医休点评:

  都是供应链采购+外包式研发,装什么大尾巴狼。真不知道搞这么严格,是觉得自己家祖坟太结实,想找人松松土;还是觉得自己罪孽深重,想早点去见祖宗呢?

  医休点评:

  附件B的内容真是炸裂啊

  1-劳动合同接触后,要求员工应当无限期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如让人家死了算了,对了,死了可能也得保守秘密。

  2-啥叫“不为公众悉知”?如果某老板是小偷,这个小偷还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算不算商业秘密。任何信息是啥?上面那两个截图,是不是也算公司不为公众悉知的信息呢?

  无所不包≈SB

  3-把血管介入、神经介入的公司都锁死了,不得存在竞争性活动,又是一堆“任何”的字眼

  4-如果你们研发找我卖了资料,会不会反过来告我知道了你们的商业秘密?

  5-如果你们员工告诉我我他们老板是傻逼,我又告诉其他人了,算不算侵权?

  6-这家企业应该加一条:凡是看了"医休器械"平台文章的员工,都应该主动离职,终身不得进入血管介入领域的器械公司。

  如果我能举报这家公司员工泄露商业秘密,除了总部那几个领导和扫地阿姨,你们绝大多数员工估计都要违规了,因为他们或多或少都和我聊过天,还有微信聊天记录,想想都害怕,不会被杀人灭口吧?

  链接:竞业协议相关的纠纷

  1-竞业协议是什么,为什么我一个普工还有竞业协议

  劳动法中将可以签署竞业协议的人分为了三类,分别是用人单位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问题就出在了最后这个其他负有保密义

  务的人员。什么是保密义务由用人单位定义,所以就导致了许多普通劳动者,在入职时

  就签署了竞业协议,成为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1.什么是竞业协议?

  举例来说,当你入某互联网公司后,签了竞业协议,离职后的一段就不能入职其他互联

  网公司,但用人单位需要在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注:劳动合同中写竞业限制条款和竞业协议具有同样的效果。

  2.竞业协议的限制期限是多久?

  最长是两年,约定时间低于两年的,限制期限为约定时间。约定时间超过了两年,以两

  年为期限,因为约定时间超过2年的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普通劳动者签署了竞业协议,协议有效吗?

  如果我们劳动者的工作不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工作岗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那么这份协议一般是无效的。

  不过实践中认定比较宽泛,一些接触客户资料的销售、业务员等岗位,一些和知识产权

  有关的设计师等岗位很可能被认定为需要履行竞业限制。这个时候还是按照要履行竞业限制。如果就是纯普工,接触不到什么重要的东西,那约定了竞业限制也无效。

  4.我是普通员工,那么用人单位不给钱还要履行竞业限制吗?

  虽说普通员工的竞业协议是无效的,但是认定劳动者是否具有保密义务的责任在于法院。

  保险起见的话,普通员工离职后的前三个月要履行,如果三个月后还是没有给钱的话,劳动者首先仲裁委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要求单位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裁决解除协议后,然后就可以无负担去找同业的工作。

  如果在前三个月没有给钱,我们也没有履行竞业限制,公司起诉我们,我们拿竞业赔偿

  金的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总的来说我们还是要给公司违约金。

  此外,如果你认定自己工作不涉及企业秘密或者刚入职不久,用人单位是存在滥用竞业

  限制,随意和人签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去找工作,当竞业协议不存在。因为起诉也是要花用人单位的成本的,不可能知道必输还去起诉,同时如果怕被起诉,最好去打听下用人单位是否有起诉过。

  5.竞业限制的补偿金要怎么算?

  正常是按照竞业协议中写明的金额支付,但是如果出现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金

  额太低的情况,我们要参考法律规定。

  法定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同时,也要参考地方性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金额不低于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上海高院规定补偿金金额应按照20-50%支付,《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年补偿费不低于离职前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如果没约定或者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我们可以在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如果

  补齐后的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我们可以要求补齐到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能主张竞业协议补偿金已经包含在工资中,不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吗?

  不能,这是违法的,竞业协议补偿金应在离职后按月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

  我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齐。

  7.竞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大,违约后要全额赔偿吗?

  要赔偿,但是不会全额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在违约后是要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法院是不支持的,在判决中会将违约金的数额更改到合理的范围内。比如,违约金约定为年工资的10倍是不合理的,法院可能会将金额改为年工资的3倍。

  2-怎么样算违反保密协议,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1.啥是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2.怎样算违反保密协议?

  这要看用人单位对于保密协议内容的界定,比如有明确的保密范围、保密要求、保密期

  限等,并且由用人单位负责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以及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存在关联,不然用人单位很难得到支持。法院在判定员工是否违反保密协议时,需要综合权利人举示的员工入职时间、员工工作职责、员工离职时间、离职后的动向、离职后从事行业及客户资源、技术资料等进行评判。

  3.违反保密协议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观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

  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无效。

  司法案例-(2020)渝0109民初9758号

  莱弗公司与刘某某1签订保密协议属实。刘某某1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其确实存在拷贝行为,并陈述拷贝图纸没有目的,只是留作纪念。该说法显然与常理相悖,毕竟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五条中对保密行为有明确约定,况且刘某某1作为总经理,理应充分认识到图纸等对于莱弗公司的重要意义。

  但根据规定“除本法和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故莱弗公司与刘某某1不能因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且莱弗公司未举证证明刘某某1违反保密义务给其造成了损失,故对莱弗公司要求刘某某1承担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观点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有效。

  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并未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并未禁止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此约定违约金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

  司法案例-(2020)粤03民终5301号

  本院认为,中睿宏智公司与闵某某1签订了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闵某某1应当保守公司技术秘密、不得泄密。但其在工作期间,向QQ群发送了含有公司软件部分代码的截图,披露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无论其真实动机如何或上述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并付出代价。但由于保密协议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客观上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较难存在协商空间。

  若依该条款确定违约金数额,则与其泄密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故本院对违约金的数额应酌情予以判定。

  总的来说,在实际中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协议中不包括竞业限制条款,那在这份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很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条款,只能另外主张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那就对照竞业限制的条款来看,但也不是用人单位喊你赔多少就赔多少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法院会依据具体的情况来判。

  4.怎么赔?

  会根据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赔偿标准。如果是劳动者故意违反保密协议,一般应赔偿大部分损失直至全部损失。如果劳动者系过失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

  了实际损失,应根据过失行为轻重程度、结合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劳动者因违反义务所获得的利益等减轻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在涉及相关赔偿时,需要多方面收集证据,论证自己的情况不应该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让法院判的数字更加公平。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排行

确认删除?
VIP会员服务
限时9折优惠